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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12年9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93號函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及20條規定辦理。
二、交友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依個資法第8、19及20條規定辦理,於個資蒐集及處理時應經當事人同意,並將其目的、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事項告知當事人。
三、為落實交友服務個資保護及宣導,使交友服務業者及消費者知悉個資法相關規定,爰提供內政部製作交友服務個資保護宣導文宣,請協助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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