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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5/02/16民政處

苗栗縣政府關於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消費爭議公告

一、依苗栗縣政府104年2月11日府民生字第1040032172號函辦理。 二、上述函文內容略以說明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近來時接獲民眾與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爭議申訴,以103年為例,受理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高達88件,其爭點在於民眾向該公司購買骨灰罐卻誤以為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產生消費爭議。 (二)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雖將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與骨灰罐買賣契約分拆兩個契約,惟民眾同時購買,是否確無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2項之適用,仍有疑義。該公司鄒董事長淑芬君到苗栗縣政府陳述表示:「因本公司生前契約與骨灰罐是不同商品,故沒有一次必須同時簽訂3份契約之問題。」及「消費者可以單獨購買生前契約。」等語。 (三)另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2項所稱之「一切對價」,得否包含販售骨灰罐之價金乙節,依內政部104年1月30日台內民字第1040402760號函略以:「...依立法說明,凡消費者依生前契約之約定所支付一切對價,均為前項所稱之『費用』。另依本部93年5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30005198號函略以,若僅為單純之物品買賣契約而日後無涉及殯葬禮儀服務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惟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約定該買賣契約得轉換或搭配提供殯葬服務者,應視為生前契約之一部分,適用本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故前經本部以98年8月19日台內民字第09801547983號函(諒達)請貴府依所查銷售事實認定核處,倘經查骨灰罐確係搭配生前契約銷售且並未實際交付者,其價金自當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對價』。」爰請該公司務必將消費資訊更加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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