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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6/01/29民政處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條暨屏東縣政府105年01月26日屏府民殯字第10502672500號函辦理。 二、 公告遷葬期間內,旨揭範圍內墳墓墓主、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至本所辦理遷葬日期登記(俾排定法會及起掘日期),逾期未辦理登記者,視為無主墳墓,依法由本所代為起掘遷葬,並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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