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公告
矯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市生墓字第11000015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潭子區第3、第4公墓土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 」限期遷葬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第41條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 治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墳墓地點:
(一)本市潭子區第3公墓:東寶六段495、 652、 652一1(增列)、 656、 665、 667、 668、 670,以及東寶七段1159、 1159-1、 1161、 1161-1(增列)等地號,共計12筆土地地號。
(二)本市潭子區第4公墓:東寶六段553· 555等地號,共計2筆 土地地號。
二·遷葬原因:活化旨揭公墓土地,提供當地民眾休憩地點及辦 理環境綠美化,以利都市發展並增進公共利益。
三、遷葬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共計3個月
四、敬請墓主(靈骨主)或關係人於遷葬公告期間內儘速攜帶身分 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與亡者關係證明、亡者除戶謄本 及墳墓查估編號,向本處第四工作站申請自行遷葬,經本處 確認申請資料及現場會勘復,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五、第四工作站(潭子生命紀念館)聯絡資訊如下:
(一)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新田里豐興路二段80號。
(二)電話:04-25362007。
(三)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細寺至下午5時,遇國定例假日休息。
六、公告遷葬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41條第2項之規定,由本處依法代為起掘後,安奉存放於本市第十三公墓崇恩堂。
七、有下列事項者,不受理遷葬補償費事宜:
(一)墳墓遷葬公告前,已自行起掘遷葬者。
(二)非墳墓遷葬公告範圍內之墳墓者。
(三)未事先通知本處派員會同起掘作業會勘,而自行起掘遷葬者。
(四)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虛偽不實者。
(五)其他違反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