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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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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12年3月15日府建管字第1120049413號函辦理。
二、考量現今納骨牆形式多元且涉及公共使用安全,仍請各申請單位於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納骨牆時依 規定申辦雜項執照。
三、案內若經申辦執照主管機關函復不需申辦者,請於設置及啟用申請文件中檢附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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