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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公告。第9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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