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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
戶政法令函釋2019/10/03民政處

提憑房屋稅籍證明辦理遷入單獨立戶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398813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爰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遷入地之房屋應確實存在,無不法佔有情事。為解決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調派查證人力困難,又倘民眾無法依內政部91年令規定提具有關遷入單獨立戶證明文件,以「房屋稅籍證明」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登記者,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份),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租賃之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份)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資料,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三)房屋稅籍證明所載地址,如未編釘門牌,按內政部92年7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6935號函,仍應先編釘門牌後始得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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