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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 2.花蓮縣政府民政處戶政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府民戶字第09601872590號函發布)
二、目的:為響應政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提供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戶政業務以強化服務效能與品質。
三、服務對象:服務至戶政事務所洽公及參加本府辦理各項活動之民眾。
四、本縣現提供志願服務大隊的戶政事務所:花蓮市、吉安鄉及玉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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