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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
戶政法令函釋2019/10/03民政處

新增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份登記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2800722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內政部於99年10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2085696號公告略以,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惟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子女須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同時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者,仍須至該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原住民身份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份登記,自101年10月19日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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