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標準作業程序第四點修正條文
四、執行機關除緊急情況外,得以書面請求各主管機關(單位)協助,例行通報聯繫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門牌編釘作業完竣後,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案件以通知單通報建築及稅捐主管機關,並於十四日內完成「門
牌點位維護系統」維護更新。
(二)因拆除建築物、道路拓寬、災害修復、消防安全、警政治安或稅籍清查等原因,應於受理登記或發現有門牌所在建築物
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各主管機關應即以通知單通報戶政事務所。
(三)戶政事務所知悉有門牌所在建築物滅失或不堪使用時,應主動調查並按規定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