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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
戶政法令函釋2019/10/03民政處

有關建議「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致當事人國民身份證應換領時,委託辦理得否免繳交2年內相片」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305952號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份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份證,應繳交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份證。但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份證,或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份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份證。」
三、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份證,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辦法為查驗程序辦理,以確定身份,如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份證之情形,因非屬申請戶籍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國民身份證毀損或更換相片等法定換領事由,無涉人貌確認及其他國民身份證記載事項變更,為免造成民眾負擔,得免繳交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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