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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專區2021/06/24

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一覽表配合修正

110年5月12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並得向國內任一戶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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