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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
戶政法令函釋2019/10/03民政處

自104年4月2日起戶所可申請婚姻、遷徙及姓名更改紀錄3項證明書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辦理。
二、自今(104)年4月2日起,民眾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等3項證明書,代替戶籍謄本,每張15元,同時調整戶口名簿規費,不限張數,每份30元。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此3項證明書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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