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進階搜尋

:::
首頁 戶政業務 國籍專區
Line

字級設定:

列印
國籍專區
國籍專區2021/05/1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修正,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0年5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