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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專區2023/11/07

縣府推出「人籍合一」多國語言宣導單張,歡迎下載使用。

本府為宣導遷徙應依居住事實申請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之戶籍政策,特設計泰國、印尼、越南、菲律賓等四國之宣傳單張,歡迎取用。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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